規范民間借貸應疏堵并舉
作者:六豐財務107 11-04 16:15
內容簡介:在市場流動性趨緊的大背景下,民間借貸成為2011年輿論關注的焦點。
北至內蒙古、南至浙江,民間借貸廣泛延伸。有網友統計,在短短9個月內有228個老板“跑路”。盡管坊間傳說的巨債版本各不相同,相關數據也有待進一步確認,但民間借貸、資不抵債是各種版本的共性。伴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一系列危機而生的是對于民間借貸“陽光化”的呼吁和期盼。
繼央行表態“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之后,最高法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同時也建議有條件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那么,民間借貸合法化面臨哪些現實問題?如何將民間借貸納入有效監管?又如何規避其風險呢?
民間借貸危機四伏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29歲的楊小梅,在不到兩年半的時間里陸續詐騙20多名百萬和千萬富翁,涉案金額高達8000多萬元。這是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日前偵查終結的一起特大詐騙案并移送起訴。
回首這一年,浙江“億萬富姐”吳英、包頭巨富金利斌……越來越多的“非法集資”案浮出水面;在少數熱點地區,眾多居民和企業參與其中,高利貸利益鏈條的斷裂對當地經濟金融穩定造成了一定影響。
針對目前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問題,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當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而正規金融又不能有效滿足需求時,民間信貸就是必然產物,但其中存在幾個問題:第一,增長太快,擴張太快,規模和基數擴大就很容易出問題;第二,民間借貸往往通過親朋好友介紹,當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法制意識都很薄弱;第三,部分企業和投資者投機性比較強,追逐投機利潤。
有效監管面臨現實困境
在中小企業“資金荒”和民間借貸危機愈演愈烈的當下,將民間借貸納入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
事實上,我國對借貸活動向來都有明確的法規,包括借貸利率不得超出基準利率四倍、借貸機構需獲央行授權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再次強調依法執行相關條款,提出民間借貸的利率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各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做好立案受理,因賭博、吸毒形成借貸不予保護;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案件,將依法及時審判。
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傳遞出重樹市場規則,嚴厲取締非法放貸行為,向全國企業傳達遵守法規的重要性,是正確疏導民間借貸的體現,但民間借貸合法化仍面臨著現實問題。比如,在查處合法化民間借貸組織的違法活動方面,難度很大。此外,如何避免合法化的民間借貸對現有金融秩序造成傷害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疏堵結合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應該說,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出現有一定的必然性。那么,在推進民間借貸合法化進程的同時,如何最大程度地趨利避害?
多位專家告訴記者,打擊與取締并不是對待民間借貸的上策,禁止民間借貸反而會增加金融交易的風險和成本。趙錫軍認為,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應疏堵并舉。一方面明確民間自由放貸權力,來堵住地下錢莊的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資本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服務;另一方面還可實現政府對民間金融活動的有效調控和監管,保障借貸雙方合法權益。
還有專家表示,民間借貸需要從法制、行政和監管等層面進行治理。建議進一步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制建設,比如民間借貸的利率、放貸人的門檻準入標準、中小企業貸款額度等方面都要區別于傳統的金融機構。此外,降低金融準入門檻,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日常監管等。
北至內蒙古、南至浙江,民間借貸廣泛延伸。有網友統計,在短短9個月內有228個老板“跑路”。盡管坊間傳說的巨債版本各不相同,相關數據也有待進一步確認,但民間借貸、資不抵債是各種版本的共性。伴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一系列危機而生的是對于民間借貸“陽光化”的呼吁和期盼。
繼央行表態“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之后,最高法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同時也建議有條件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那么,民間借貸合法化面臨哪些現實問題?如何將民間借貸納入有效監管?又如何規避其風險呢?
民間借貸危機四伏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29歲的楊小梅,在不到兩年半的時間里陸續詐騙20多名百萬和千萬富翁,涉案金額高達8000多萬元。這是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日前偵查終結的一起特大詐騙案并移送起訴。
回首這一年,浙江“億萬富姐”吳英、包頭巨富金利斌……越來越多的“非法集資”案浮出水面;在少數熱點地區,眾多居民和企業參與其中,高利貸利益鏈條的斷裂對當地經濟金融穩定造成了一定影響。
針對目前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問題,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當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而正規金融又不能有效滿足需求時,民間信貸就是必然產物,但其中存在幾個問題:第一,增長太快,擴張太快,規模和基數擴大就很容易出問題;第二,民間借貸往往通過親朋好友介紹,當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法制意識都很薄弱;第三,部分企業和投資者投機性比較強,追逐投機利潤。
有效監管面臨現實困境
在中小企業“資金荒”和民間借貸危機愈演愈烈的當下,將民間借貸納入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
事實上,我國對借貸活動向來都有明確的法規,包括借貸利率不得超出基準利率四倍、借貸機構需獲央行授權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再次強調依法執行相關條款,提出民間借貸的利率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各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做好立案受理,因賭博、吸毒形成借貸不予保護;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案件,將依法及時審判。
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傳遞出重樹市場規則,嚴厲取締非法放貸行為,向全國企業傳達遵守法規的重要性,是正確疏導民間借貸的體現,但民間借貸合法化仍面臨著現實問題。比如,在查處合法化民間借貸組織的違法活動方面,難度很大。此外,如何避免合法化的民間借貸對現有金融秩序造成傷害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疏堵結合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應該說,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出現有一定的必然性。那么,在推進民間借貸合法化進程的同時,如何最大程度地趨利避害?
多位專家告訴記者,打擊與取締并不是對待民間借貸的上策,禁止民間借貸反而會增加金融交易的風險和成本。趙錫軍認為,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應疏堵并舉。一方面明確民間自由放貸權力,來堵住地下錢莊的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資本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服務;另一方面還可實現政府對民間金融活動的有效調控和監管,保障借貸雙方合法權益。
還有專家表示,民間借貸需要從法制、行政和監管等層面進行治理。建議進一步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制建設,比如民間借貸的利率、放貸人的門檻準入標準、中小企業貸款額度等方面都要區別于傳統的金融機構。此外,降低金融準入門檻,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日常監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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